谭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涉外婚姻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国内。2020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套商品房,登记于双方名下。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生效后,被告于某某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原告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分割并过户该房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不动产执行,且被告长期滞留境外,送达与执行难度较大,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权属确认及强制过户程序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异议及实施执行措施。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其对房产享有的份额及被告拒不履行的事实。被告于某某虽身处境外,但通过公证认证方式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主张该房产包含其父母部分出资,应重新分割。执行法院经审查书证及公证材料,认定生效判决已对财产作出终局性分割,被告异议缺乏新证据支持,故驳回其异议,并启动强制过户程序。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支持原告谭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被告于某某在指定期间内配合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被告拒不配合,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即便一方身处境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分割义务仍具强制执行力。法院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突破了当事人配合的局限,保障了胜诉方合法权益,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