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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徐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徐某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的房产。2022年,该房产面临拆迁,获得巨额补偿款。张某某主张该补偿款及剩余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徐某某以军人身份及父母出资为由,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因财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房产价值及拆迁款构成存在重大分歧。原告张某某申请对涉案房产在拆迁前的市场价值及拆迁协议中各项补偿明细进行司法审计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了房屋现值及拆迁款中属于房屋价值置换的部分。被告徐某某对鉴定程序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该财产源于其父母出资及军人特殊待遇,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拆迁款中对应房屋价值置换部分的50%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折价款;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中,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但婚后共同居住且涉及拆迁转化的房产,其拆迁增值部分仍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非军人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贡献的认可,平衡了军人特殊保护与婚姻财产公平分割之间的关系,为涉军离婚案件中的复杂财产析产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