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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未经麻某同意,擅自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将所得款项转入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麻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及转移款项。周某辩称交易合法且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流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该行为对房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周某低价售房及资金转移事实;周某仅提交部分家庭支出凭证,未能合理解释大额资金去向。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周某行为的恶意性及财产隐匿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麻某与周某离婚;三、周某向麻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八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平与诚信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