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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轿车一辆及若干贵重动产。周某某主张孙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上述财产。孙某某否认家暴,辩称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周某某存在过错。周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主张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要求多分财产。孙某某提交车辆登记证书及购买发票,主张车辆权属。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家暴事实存在重大争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围绕“涉家庭暴力”及“财产分割”争议,提交书证包括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医院病历及车辆购置发票。孙某某提交车辆登记证书、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反驳家暴指控并主张车辆为个人财产。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对书证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再审程序中,对于家庭暴力主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否则不予支持。同时,厘清了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强调证据链完整性对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涉家暴及复杂财产分割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