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婚后育有一女,于某在哺乳期期间因照顾家庭导致收入中断,生活陷入困境。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高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但高某以家庭共同债务为由拒绝履行。于某诉请法院判令高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争议焦点在于高某主张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于某在哺乳期内的经济困难是否构成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法院需审查债务真实性及于某的实际生活状况,平衡双方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哺乳期无收入来源及生活困难事实,高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借条试图证明债务存在。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关联性,结合庭审调查,查明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高某向于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强调了对弱势方实际生活困难的实质审查,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中经济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