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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邓某某系夫妻,邓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但邓某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该房产系邓某某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邓某某名下,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该房产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仅约定“房产归陈某某”。陈某某认为该约定有效,诉请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邓某某抗辩称该房产为其父母婚前个人出资,属其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存在重大误解而无效。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陈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复杂财产关系,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购房款来源及协议约定。邓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协议效力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类似案件,法院需严格审查财产来源及协议约定,平衡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配偶财产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