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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郭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中国籍)与被告郭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争议焦点位于上海市的一套房产,该房系郭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蒋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郭某则认为系个人财产,仅同意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此外,蒋某指控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损害赔偿。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共同还贷金额存在较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涉外送达及当事人居住情况,法院未开庭。原告蒋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婚后银行流水及房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共同还贷事实及房屋当前市场价值。被告郭某提交了护照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及还款凭证,认可共同还贷事实但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认为应扣除其婚前首付对应的增值部分。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归被告郭某所有;2. 被告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该款项包含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及相应增值部分;3. 被告郭某另行向原告蒋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中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特别是如何认定“过错”及损害赔偿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外家事纠纷,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婚姻关系的尊重与务实处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