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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及车辆一辆。离婚诉讼中,谭某某主张于某某存在隐匿存款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鉴于自己离婚后无住房且需独自抚养子女,请求于某某提供经济帮助。于某某认可离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但否认隐匿财产,认为谭某某提出的经济帮助金额过高,超出其承受能力。双方对房产估值及存款明细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财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证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证明财产状况及抚养需求;于某某提交工资收入证明及纳税记录,以反驳隐匿财产指控并论证经济帮助能力。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核实及经济帮助数额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未成年子女由谭某某抚养,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位于某处的房产归谭某某所有,谭某某补偿于某某折价款若干;车辆归于某某所有;4. 于某某一次性支付谭某某经济帮助款若干元,用于解决其离婚后短期居住困难;5.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及债权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考量因素,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弱势方保障,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子女利益及离婚后困难方生存权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