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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系夫妻,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鉴于刘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且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较高收入及房产,刘某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主张谭某应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调解书中确定的经济帮助义务。谭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履行能力为由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原生效法律文书及刘某提交的困难证明。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近期因部队任务繁忙且收入受限,主张暂缓履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核实了谭某的实际财产状况及刘某的生活困境,确认原调解书内容合法有效,谭某具备部分履行能力。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一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谭某未按期支付任意一期,刘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标准,平衡了军人特殊职业义务与配偶合法权益。通过执行调解方式,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兼顾了军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