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某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查明,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握的家庭财务权限,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向多名第三方账户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于某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要求在对剩余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主张因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蒋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法院经调查核实,确认了上述资金流向异常及隐匿事实,认定蒋某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及支付宝电子数据截图、第三方收款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蒋某对部分转账记录予以认可,但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结合电子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对财产隐匿事实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被告蒋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原告于某分得剩余共同财产的70%,被告蒋某分得30%;三、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规定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同时,结合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彰显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