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被告父母出资对该房屋进行大规模装修并支付部分尾款,但未明确约定为赠与或借款。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中被告父母出资部分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原告主张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则主张该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仅认可房产剩余贷款及婚前首付部分为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现值及装修残值存在较大分歧,且被告拒绝配合评估,导致事实查明困难。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因被告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证据认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父母出资事实及双方关于房产归属的沟通情况。被告提交了部分付款凭证,但未能提供书面赠与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 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3. 被告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4. 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或装修且无明确约定时的性质认定规则,即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展示了在当事人不配合评估时,法院如何通过调解平衡利益,高效解决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