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争议焦点位于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系被告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并登记于被告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谭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周某某则认为房屋属个人财产,仅同意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矛盾,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共有并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达成和解,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谭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婚后银行流水及还贷凭证作为书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被告周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父母出资证明及产权登记信息,主张房屋权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性质,即便婚后存在共同还贷情形,也不改变房屋个人财产属性。裁判体现了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提示当事人可通过补偿款方式平衡利益,为类似涉拆迁房及父母出资的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