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系夫妻。婚后博某某长期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沈某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2023年,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判决准予离婚,分割财产,但认为沈某某提供的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精神损害严重程度,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强调博某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其长期处于恐惧与焦虑中,造成严重精神创伤,要求全额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且双方对家暴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沈某某提交了新的心理咨询记录及专家评估报告,旨在佐证精神损害后果;被上诉人博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裁量的合理性及证据采信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准予离婚)及第二项(财产分割);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损害赔偿部分);三、改判被上诉人博某某向上诉人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应综合考量暴力行为的频率、后果及受害人精神痛苦程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二审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纠正了一审在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上的偏差,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