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财产分割部分因争议较大未予处理,告知另行起诉。2021年,马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某辩称该房产首付款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归其所有。马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婚后共同还贷凭证作为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计算。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基层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马某某提交了房产证、购房协议及婚后还贷流水,证明房产系婚后取得且存在共同还贷事实。李某某提交了其父母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首付款为个人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即便法院已确认部分事实,若当事人在宣判前自愿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法院应尊重其程序选择权,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