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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及车辆一辆,并存在共同债务。2023年初,冯某某发现曹某某长期在外与他人同居,并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冯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因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曹某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曹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对转移财产行为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双方对财产分割比例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冯某某提交了录音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冯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转账凭证,以核实曹某某是否存在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展开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旨在查明事实并促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冯某某所有,冯某某补偿曹某某折价款30万元;车辆归曹某某所有;3. 共同债务由曹某某独自承担,冯某某无需承担;4. 曹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某某经济帮助款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在调解中可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安排,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