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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因感情破裂,徐某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徐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并考虑到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抚养子女责任,要求多分。江某某则辩称房产首付部分来源于其父母资助,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主张该房产主要归其所有,仅补偿徐某某少量款项。双方对房产现值及父母出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矛盾激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出资性质的争议,法院依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值。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家务劳动记录及子女抚养证据;江某某提交了其父母转账凭证及借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复杂财产分割,法院组织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被告江某某所有,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徐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共同购房中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强调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父母出资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利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