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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婚后感情破裂,麻某长期遭受蒋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蒋某存在过错,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考虑到麻某离婚后生活困难,判令蒋某给予麻某一次性经济帮助金1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蒋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麻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经济帮助金的性质及计算标准产生争议,麻某主张全额支付,蒋某辩称已超出其承受能力,请求分期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查。麻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证明其生活困难状况的医疗记录、低收入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据;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以佐证其经济状况。双方围绕经济帮助金的履行方式及金额合理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确定的帮助金额是否合理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判决结果

本院部分支持麻某的强制执行申请。鉴于原判决确定的10万元经济帮助金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且蒋某具备部分履行能力,故裁定蒋某立即支付麻某经济帮助金6万元;对其余4万元,考虑到蒋某当前确无足额支付能力,裁定暂缓执行,待其具备履行能力后继续执行。驳回麻某其他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在执行阶段的适用规则,平衡了弱势方权益保护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家暴案件中受害方的经济帮助请求,法院在保障判决效力的同时,采取灵活执行措施,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