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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购买,登记在马某名下。朱某主张马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马某承认出轨事实,但否认家暴,认为房产应均等分割。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隐私保护,社会影响较为敏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结婚证、房产证明、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家暴事实。被告马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试图反驳家暴指控。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折价补偿金额及子女抚养安排展开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被告马某所有,马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朱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婚生子由朱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4. 马某一次性支付朱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5.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存在重大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倾斜原则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司法理念,为类似涉过错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