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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博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原告主张离婚并分割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及被告继承自其外籍亲属的遗产份额。被告辩称该遗产属个人财产且已混同,拒绝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价值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适用离婚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外因素及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文件,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继承公证书等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及资金流向记录,双方围绕财产归属及证据效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三、被告继承的遗产份额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驳回原告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其他诉请;四、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继承财产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并规范了书面审理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适用,为类似复杂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