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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2022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被告主张该房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对个人的赠与,要求独占产权;原告则主张系婚后共同购买,应依法分割。鉴于双方对房屋现值分歧较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价值鉴定。案件核心在于厘清婚后购房中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照顾子女权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提交了其父母的部分汇款凭证。针对房屋价值争议,双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房屋现值。双方围绕出资性质、子女抚养利益及公平原则进行了充分辩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原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冯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被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另一方父母有部分出资,若无明确书面约定为个人赠与,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中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房产分割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