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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曾某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曾某某名下的房产。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应属个人财产;原告则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案件涉及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及离婚时的财产析产问题,且因涉及家庭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环节,在调解不成后转入正式审理。被告曾某某提交视听资料,内容为双方婚前及婚后关于房产出资性质的沟通录音,试图证明父母出资意在赠与个人。原告江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录音仅能证明出资事实,不能改变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共有性质。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曾某某所有,被告曾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及补偿处理规则。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高效解决了家庭财产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公平并重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