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麻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麻某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陈某某身心受损。陈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麻某某存在过错,要求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麻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离婚时一方是否有权请求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陈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及后果。被告麻某某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及家庭日常开支记录,主张已履行扶养义务且无能力支付额外帮助。法院经审核证据,认定家暴事实成立,但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利主张路径。即便原告撤诉,法院对家暴事实的初步认定仍对后续可能的诉讼或执行具有参考意义,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