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徐某某于哺乳期内提出离婚。王某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且因照顾婴儿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现无固定收入,请求徐某某给予经济帮助。徐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王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此外,徐某某父母曾资助购房,王某某主张该款项为赠与,徐某某主张为借款,双方就涉孕期家庭财产性质及分割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照料婴儿及家务劳动情况,并申请法院调取徐某某收入证明。徐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已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财产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王某某的生活困难程度及徐某某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界限。即便一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义务,若其具备劳动能力且未陷入生活困难,法院不予支持经济帮助请求。同时,厘清了父母资助购房在离婚析产中的性质认定标准,对平衡保护妇女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