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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后育有一子,麻某长期全职照料子女及老人,承担主要家务。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麻某尽到较多义务,判决陆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陆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麻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陆某辩称其收入微薄且需独自抚养子女,无力支付。法院查明陆某实际拥有稳定工作收入及隐匿的银行存款,其所谓困难系虚假陈述,旨在逃避执行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及陆某收入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陆某提交工资单及证人证言,主张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执行法官通过核实陆某社保缴纳记录及第三方证人证言,确认其具备履行能力,认定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裁定强制执行陆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并拍卖陆某名下相应价值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务劳动补偿金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随意豁免。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彰显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与保护,维护了司法权威及弱势方合法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