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婚后育有一子,胡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稳定高薪工作,但拒绝承担胡某某的医疗及基本生活费用。双方因经济帮助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感情破裂。冯某某起诉离婚,胡某某作为被告提出离婚经济帮助请求,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冯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及后续治疗。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分担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胡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帮助的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胡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收入状况证明,申请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鉴定,以证明其生活困难程度及冯某某的负担能力。冯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胡某某仍有部分隐性收入。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胡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及双方婚后财产积累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冯某某抚养,被告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胡某某符合离婚经济帮助条件,原告冯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胡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被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即在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法院结合当事人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财产状况,合理裁量帮助数额,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婚姻家庭法中互助共济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