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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林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林某名下。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朱某所有,但林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婚生未成年子女随朱某生活,朱某主张该房产为子女居住保障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核心标的。因林某转移资产迹象,朱某诉请确认产权并强制过户。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的效力及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已就房产分割达成合意且林某存在违约行为。林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朱某所有;二、被告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理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强调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法院对弱势方居住权益的保护。同时,确立了在证据充分情况下,即使一方拒不配合,法院亦可依职权推进产权变更,维护司法权威与契约精神。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