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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曾某隐匿转移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分割存在重大争议。审理期间查明,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后期,恶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及多处贵重动产通过虚假交易、低价转让等方式隐匿或转移,企图减少可分割财产总额。麻某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及车辆过户记录,证实曾某存在明显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麻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导致原离婚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显失公平,麻某遂依据新发现的证据,申请法院对曾某隐匿转移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与执行,要求曾某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受理,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麻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变更书、银行转账凭证及曾某与第三人签订的虚假买卖合同等书证,证明财产转移事实。曾某辩称交易真实有效,但未能提供合理对价支付凭证。法院经质证,确认曾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符合重新分割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判决中关于涉案车辆及动产的分割条款;二、确认曾某隐匿、转移的三辆机动车及相应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对该部分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麻某分得60%,曾某分得40%;四、曾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支付麻某相应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裁判强调了对恶意规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