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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婚后育有一女,目前处于哺乳期。董某主张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董某称博某曾擅自将登记在博某名下的车辆过户给第三人,且隐匿部分银行存款。博某辩称车辆系婚前个人财产,且董某所述过错缺乏事实依据,拒绝分割。双方对车辆权属及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且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及财产混同问题,导致矛盾激化,董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了车辆过户记录、银行流水截图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博某转移财产及存在过错。博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数据生成时间、完整性及来源合法性。鉴于案件涉及再审程序,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审查原审证据链,确保事实认定准确。

判决结果

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再审程序中,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标准及过错认定的严格性。在涉及哺乳期及财产分割的复杂家事案件中,法院强调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防止滥用过错赔偿条款,维护司法公正与家庭稳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