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后共同居住于韩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韩某名下。彭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韩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赠与,且因涉军身份及家庭隐私,不同意离婚及分割。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彭某申请分割房产,韩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彭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家庭出资流水作为证据;被告韩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父母出资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房屋系父母单方赠与且自身服役身份受法律保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共同出资或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时,难以直接分割登记在军人一方名下的父母出资房产。同时体现了法院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及涉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规范,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国防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