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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徐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陈某某因照顾年迈父母及抚育幼子,辞去工作,全职承担家庭事务,经济来源主要依赖徐某某的军饷。近年来,因沟通不畅及生活压力,双方矛盾激化。陈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经济扶助义务,且其离婚后无住房、无收入,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某给予离婚经济帮助。徐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军饷已全额用于家庭开支,陈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经济帮助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陈某某提交了辞职证明、银行流水(显示无固定收入)、子女出生证明及居住状况说明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其全职家务及经济困难。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军饷发放记录及家庭大额支出凭证,证明其已履行家庭供养义务。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法院强调,经济帮助旨在救济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而非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若一方虽全职家务但具备劳动能力,且另一方已尽家庭供养义务,则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要件。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的保护及对经济帮助制度谦抑性的把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