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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焦某某名下。2023年,谭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焦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焦某某辩称该房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曾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在登记于一方名下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证明等书证,主张共同出资性质;焦某某提交了其父母出具的赠与声明及聊天记录截图,主张系对己方个人的赠与。双方围绕出资性质及产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支持谭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三、驳回焦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若无明确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通常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非登记方权益的保护,强调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结合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财产性质,具有典型的类案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