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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于2023年5月怀孕,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工作繁忙导致沟通减少,矛盾逐渐激化。2023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被告提供经济帮助。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原告尚在哺乳期,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了一段双方争吵的录音及孕期产检记录,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家庭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原告处于孕期及哺乳期这一特殊情节,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除外。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是否应承担经济帮助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鉴于原告处于孕期,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提交了双方争吵的视听资料(录音)及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作为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自身处于特殊生理时期。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法院经审查证据,确认原告怀孕事实及双方沟通障碍情况,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遂进入裁定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杨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及进行诉前调解后,考虑到自身孕期身体状况及家庭和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虽然法律允许女方在孕期提出离婚,但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和书面审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家庭矛盾。原告撤诉的结果也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强调了在特殊生理时期,维护家庭稳定与保障妇女权益之间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