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婚后感情渐淡,蒋某因长期照顾患病婆婆及子女,牺牲职业发展,导致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吴某经营公司,收入丰厚。蒋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吴某提供经济帮助。吴某认可离婚,但拒绝支付帮助金,主张蒋某有劳动能力。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帮助请求权,核心在于认定一方生活困难及另一方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蒋某提交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吴某曾口头承诺给予帮助但事后反悔,以及其自身无收入状况。吴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蒋某与吴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蒋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其他事项再无争议。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即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及隐私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