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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周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陆某实施肢体及言语暴力,导致陆某身心受损并产生严重心理恐惧。2022年,陆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周某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环节,陆某指出其婚后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患病老人责任,且因家暴导致劳动能力受限,现无固定收入及住房,生活陷入困难。陆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周某给予经济帮助,并主张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予以多分。周某承认部分暴力事实,但辩称陆某经济帮助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拒绝支付额外补偿。双方对共同财产中一套房产的价值及归属存在争议,陆某申请对房产进行司法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财产鉴定,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房产评估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家暴事实、自身困难状况及财产价值。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收入状况。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陆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结合书面材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周某所有,周某向原告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四、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便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受暴方仍可依据“生活困难”主张经济帮助。法院在认定家暴事实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实际生活状况,依法支持部分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