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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马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胡某某因长期照顾患病公婆及子女,牺牲职业发展,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产生争议。胡某某主张马某某应支付经济帮助金,并提交录音资料证明马某某曾口头承诺给予帮助。马某某认可离婚事实,但对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分歧,认为胡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获得额外资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具体认定标准及经济帮助义务的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双方对原调解书履行细节存在异议,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经济帮助达成初步合意。马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履行条件未成就。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胡某某的经济状况及马某某的履行能力,旨在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执行阶段的矛盾。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胡某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确认该款项为一次性终局解决,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在执行阶段的适用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通过调解结案,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