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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徐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该房产登记在徐某某名下,但陈某某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徐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曾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及房产归属。此外,双方育有一子,陈某某主张抚养权并以此作为财产分割筹码。案件涉及婚前/婚后父母出资房产的定性及子女抚养安排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父母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父母出资为借款或共同赠与。徐某某提交书面赠与合同及录音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赠与个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房产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陈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应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裁判启示在于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父母出资意愿,同时平衡子女抚养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