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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马某某名下。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高某某所有,马某某配合办理过户,但马某某拒绝履行。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马某某主张该房产部分资金来源于其父母出资,且双方存在未结清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抵扣债务。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且债务已厘清。马某某提供其父母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而非赠与。双方对房产归属及债务承担产生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效力及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离婚协议文本、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高某某提交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马某某提供的父母转账凭证显示款项进入马某某个人账户,但其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该款项为“给小两口的装修款”,未提及借贷意向。法院结合证据链,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马某某关于债务抵扣及重新分割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裁定马某某限期配合高某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驳回马某某关于以夫妻共同债务抵扣房产价值的抗辩请求;其余执行申请事项予以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以及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性质的认定标准。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及证据规则,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对类似房产过户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