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核心争议在于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分割。该房产系于某某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于某某父母在婚前曾出资部分款项。谭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于某某则认为主要贡献来自其父母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并补偿谭某某。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双方对房产现值及父母出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需通过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还贷记录及孕期证明;被告于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父母转账凭证及房产证。针对双方争议的房产现值及父母出资性质,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了《房地产价格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财产价值及分割比例的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被告于某某所有,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三、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及父母出资情形下的房产分割规则,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法院在平衡个人财产贡献与夫妻共同生活付出基础上,通过鉴定确定价值并合理分配补偿款,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