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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经济帮助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陈某某长期遭受何某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无固定收入。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个人挥霍,未用于家庭生活。陈某某诉请离婚,主张因受暴及经济困难,要求何某某提供经济帮助,并确认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何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拒绝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流向;被告提交部分转账记录试图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双方围绕家暴认定、债务性质及经济帮助必要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确认被告何某某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三、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无过错方请求经济帮助及债务隔离的裁判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