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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沈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相应债务承担产生争议。陆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沈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用于家庭生活,应视为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沈某则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存在以该房产抵押的巨额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双方对房产价值评估及债务真实性各执一词,矛盾激化。陆某遂在离婚判决生效后,针对债务清偿及房产分割执行问题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性质并依法分割房产残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转入审判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房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来源及资金流向;沈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借款合同,主张债务个人化。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沈某所负债务因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务,由沈某独自承担;三、支持陆某关于分割房产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沈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某支付房产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性质认定规则,区分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裁判启示在于,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系婚后取得且无明确赠与约定,仍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同时,严格审查债务用途,防止一方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