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何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中国籍)与被告何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某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2020年起,何某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并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导致周某某在离婚后生活陷入困难。周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何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某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周某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银行流水及何某某隐匿财产的初步证据。被告何某某对部分财产归属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因涉及涉外送达,程序历时较长。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经济帮助金额及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周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何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中“离婚经济帮助”与“过错损害赔偿”的并行适用规则。在认定一方存在隐匿财产等过错且另一方生活困难时,法院依法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