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林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市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屋系被告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被告辩称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矛盾,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被告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主张共同出资;被告提交了父母转账记录及赠与协议,主张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屋性质及子女抚养权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时的法律定性,强调了证据在认定财产性质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兼顾隐私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类似拆迁房、父母出资房的权属认定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