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朱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因感情破裂,于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对房产现值存在重大分歧,于某申请司法评估。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00万元。诉讼期间,朱某表示愿意配合调解,于某遂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于某提交了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房产权属及价值。被告朱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强调房产系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双方围绕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比例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隐私权尊重。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通过非判决方式解决争议的灵活性,也提示在涉军婚姻财产分割中,需综合考量父母出资性质与婚姻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