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杨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称其参与装修及还贷,应享有份额。杨某某辩称房屋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父母财产,且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不应多分财产。双方对房屋权属及补偿金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对房屋有贡献及被告家暴事实;被告提交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证人证言,主张房屋系父母财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房屋权属性质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权属认定规则,强调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无过错方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若主张分割非夫妻共同财产则缺乏法律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财产权属的严格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