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主管之便,长期通过虚构业务支出、私设小金库等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周某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调查,发现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异常,且存在多处向第三人转账记录。赵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有效债权凭证。双方就隐匿财产部分无法达成一致,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第三方证人证言及赵某某公司财务报表复印件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赵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围绕资金流向及用途进行审查,并引入第三人出庭说明转账背景。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赵某某隐匿的八十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六十万元归周某某所有,二十万元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一次性支付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五万元;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按原协议执行。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兼顾经济帮助制度,平衡了双方利益,为处理涉财产隐匿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