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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江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徐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江某某则认为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此外,徐某某提交了一段江某某实施暴力的录音及医院诊断证明,要求认定过错并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家庭暴力录音)、医院病历及房产购买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父母出资情况。被告江某某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对出资事实无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依据。鉴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协调。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徐某某所有,徐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江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原则,以及家庭暴力证据在调解中的考量作用。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兼顾了子女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