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韩某名下。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陆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韩某名下,但系婚后父母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韩某辩称该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且陆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请求多分财产。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出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共同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声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出资事实及共同意愿。韩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草案及聊天记录,主张出资为个人赠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贡献,对一审认定事实及证据采信情况进行复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陆某与韩某离婚;三、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韩某所有,韩某向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强调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婚姻贡献,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