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马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居住于马某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中。林某在哺乳期期间,因照顾幼儿及家庭琐事,长期未从事全职工作,经济来源主要依赖马某。现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因其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处于哺乳期,生活困难,请求马某给予经济帮助。马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林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经济帮助,并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双方就经济帮助金额及财产分割比例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林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家庭日常开支记录及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以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及经济依赖状态。被告马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其已尽扶养义务且房产属个人财产。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结合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被告马某所有,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孕期、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即使其具备潜在劳动能力,法院仍可依据经济帮助制度酌情判令另一方给予适当资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