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婚后感情渐淡,徐某长期对董某实施家庭暴力,致董某多次就医。双方协议离婚时,董某主张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徐某否认暴力事实,称董某所述系夸大其词,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补偿。董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损害赔偿的条款,并主张因徐某过错导致其生活困难,请求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徐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董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作为书证,证明徐某实施暴力及自身受损情况。徐某质证认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董某未能在离婚登记前及时主张权利,且现有财产分割已涵盖补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边界。若当事人在离婚时已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过错,却未在协议中保留索赔权利,事后反悔主张损害赔偿或经济帮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以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及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