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韩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未经谢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将所得房款50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意图隐匿财产。谢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韩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韩某辩称售房款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共同债务,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韩某处置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以及谢某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亲属账户流水作为书证,证明韩某转移资金事实;韩某提交家庭支出凭证及债务证明,主张款项已消耗。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实际支出的匹配度,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准予离婚及房产分割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韩某转移财产部分的分割比例;三、改判韩某向谢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25万元,并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擅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并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法院可依法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匿、转移财产侵害配偶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